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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好消息》~直轄市原住民區的好消息!文吉修正「政治獻金法」第12條,保障六區區長、區民代...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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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好消息》~直轄市原住民區的好消息!文吉修正「政治獻金法」第12條,保障六區區長、區民代表、里長擬參選人的公平權益!獲內政委員會支持通過,不久應該即可三讀通過。

本條僅文吉提案修正:「政治獻金法第12條」
針對新北市、桃園市、台中市、高雄市其轄內,6個山地原住民區(指烏來、復興、和平、茂林、桃源及那瑪夏區),恢復公法人地位後,修法增列其區長、區民代表及區里長,亦能適用政治獻金法的相關規定。

在主管機關-內政部及立法院內政委員會在場委員的支持下,順利通過文吉所提之該條文的文字修正!
以下修正,適用明(107)年底之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區長、區民代表及區里長選舉:
1.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長擬參選人:自該公職任期屆滿前八個月起,至此屆選舉投票日前一日止。於此期間,擬參選人得收受政治獻金。
2.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民代表、區里長擬參選人:自該公職任期屆滿前四個月起,至此屆選舉投票日前一日止。於此期間,擬參選人得收受政治獻金。

文吉認為原住民區長、區民代表及區里長於政治獻金法中的增列,讓未來每位擬參選人於下屆地方選舉時都可適用。俾讓有志出來投身服務的原住民籍菁英們,可以無後顧之憂地投入原鄉基層選舉,兼顧原住民族的參政權益及選舉公平性,這對6個山地原住民區的原住民鄉親真的是個好消息!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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